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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章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专利代理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PATENT AGENC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P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广东省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倡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敬业,认真负责,自尊自信,树立高尚职业信仰;维护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行为;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广东省知识产权代理事业繁荣、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宣传会员单位以及专利代理执业范围,及时公布会员单位信息和奖惩情况;

(二)制订广东省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引导会员单位规范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对会员单位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

(三)改善会员单位执业环境,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接受会员单位的投诉,调解会员单位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研究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五)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编辑、出版专利代理学术刊物和书籍;

(六)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指导会员单位开展专利代理实习工作和实习培训;

(七)协调广东省专利代理行业内外关系,开展对外交流;

(八)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支持行业协作与互助,组织从业人员联谊,建设专利代理福利事业;

(九)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咨询服务和专利代理援助;

(十)承接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前置审批的,应当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广东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广东省外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当以一名会员的名义共同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会章程关于会员的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相关事项、决定的表决权;

(三)平等地享有本会活动所形成的权益和信誉;

(四)对本会的工作、活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合理要求本会协助解决困难;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交流活动;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利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及建议。

会员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理事会有权限制其行使部分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履行共同签订的公约和倡议;

(三)遵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不得有损害本会的言行;

(六)合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八)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执业培训和其他活动,维护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对其他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或者恰当的协助;

(九)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注销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专利代理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对不遵守本会章程的会员单位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对会员单位的具体奖惩办法,本会另行制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应当由理事会决定,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有表决权的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每届理事会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直到下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为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少于三年;

(二)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理事单位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在广东省连续执业并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或者本会考核;

(二)在理事单位担任负责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专利代理行业惩戒、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代表在任期届满前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理事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理事会决定。

理事单位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其会员资格终止,其理事任职自动终止。

理事单位申请退出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理事会决定终止其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改变或者撤消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本会顾问;

 (九)接受监事会对本会有关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决定解决事宜;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改变,常务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应当符合理事单位代表任职条件,并在任期届满前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常务理事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理事会决定。

常务理事单位的理事任职终止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常务理事任职自动终止。

常务理事单位申请退出常务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理事会的授权,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各机构、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对会员单位的奖惩和除名;

(七)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单位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秘书处提出设立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监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每届监事会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履行职责,直到下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监事单位及其代表的任职条件与理事单位及其代表的任职条件相同。

 监事单位不得兼任本会其他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单位代表在任期届满前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监事单位提出申请,报监事会决定。

监事单位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其会员资格终止,其监事任职自动终止。

监事单位申请退出监事会,由监事会决定终止其任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选举、罢免;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六)监督本会及其组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七)对本会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解决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单位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监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单位一家。监事长单位由监事会在监事单位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单位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任期改变,其任期相应改变。监事长单位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单位及其代表的任职条件与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其代表的任职条件相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单位代表在任期届满前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监事长单位提出申请,报监事会决定。

监事长单位的监事任职终止,其监事长任职同时终止。

监事长单位申请辞职,由监事会决定。

监事长单位提前终止任职,由监事单位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名依序代理监事长,完成其剩余任期。

第四十条  监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长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监事单位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名依序代为履行。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单位若干家。

会长单位代表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改变,其任期相应改变。

会长单位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应当在广东省执业不少于五年。

会长和副会长单位代表应当符合理事单位代表任职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专利代理行业公益事业;

(三)在专利代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时间保证,能够及时、全面地履行职责;

(五)最近五年在广东省连续执业并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或者本会考核;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七)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在任期届满前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会长、副会长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理事会决定。

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理事任职终止,其会长、副会长任职同时终止。

会长、副会长单位申请辞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理事会决定。

会长单位提前终止任职,由副会长单位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名依序代理会长,完成其剩余任期。

 第四十四条  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单位协助会长单位开展工作,会长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的,由副会长单位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名依序代为履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部署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工作;

 (二)研究本会重要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设立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单位代表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各项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者政府资助;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缴纳当年会费。

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单位10000元/年,监事长、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会长单位80000元/年。秘书长为聘任专职人员,不缴纳会费。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会费的,其任职自动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及其代表,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应当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八 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保证本会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党组织应当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捐赠和经费开支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七条  本会变更或者解散,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以及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会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二○二三年八月五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章程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符,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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